问题 | 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 |
释义 | 【网络安全与犯罪】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问题 在网络安全技术与黑客不断地在技术的层面进行较量的同时,完备的法律制裁手段也必不可少。不同国家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规定及手段虽然有所不同,但恐怕都要面对如何从不同的角度对计算机犯罪作明确的规定并达到有效的法律威摄作用的问题。在美国,如果以黑客定罪,每一次破坏最高可判五年、最低半年的徒刑,累犯可判最高10年徒刑;在德国,今年2月震惊世界的美国几大网络相继遭袭击事件的始作俑者--一开发了名为部族洪水网络软件,挂在网上供人下载,专门用来袭击网站的青年,被判处6个月的徒刑,绶刑二年;在我国,有99年发生在海口的首例破坏计算机系统案的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也有成都法院审结的判处的利用计算机贪污、诈骗的主犯死刑的案例。 美国的著名计算机安全专家唐.帕克认为,计算机犯罪应包括三种:计算机滥用--含有使用计算机的任何故意行为;计算犯罪--指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直接涉及计算机;以及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而在我国刑法的第286条、第287条中,对以计算机系统为客体的犯罪、以计算机中的信息为客体的犯罪、制作传播病毒或破坏性程序的犯罪,以计算机为工具的金融犯罪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此外,再辅之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办法》,应该说,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完备的网络安全保护及计算机犯罪制裁的法律体系,但对于电子商务中新的计算机犯罪问题,我国法律还很少涉及,比如,盗用用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伪造并使用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诈骗的犯罪、电子商务中的诈骗犯罪、虚假认证的犯罪、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电子商务偷逃税的犯罪、非法入侵电子商务认证系统犯罪,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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