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生家长可以与学校协商赔偿,如果学校拒不赔偿的,学生家长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受害者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