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抓紧制定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明确地方和重点行业的达峰目标、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支持国家自主贡献重点项目建设,切实把实现国家目标转化为地方、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行动。同时, 生态环境部将在这一过程中强化监督考核,要把达峰行动有关工作纳入中央环保督察。在“十四五”“十五五”期间持续推进实施,通过做好达峰行动这项重要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同时, 生态环境部还将牵头开展2060年前碳中和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国实现碳中和的重大领域、关键技术、关键产业、重大政策和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今后一个五年计划接一个五年计划持续加以落实,把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转化为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重大机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