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通说认为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实际上,对遗失物的占有存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两种情况。若拾得人对遗失物进行了无因管理,由此发生的占有不属于恶意占有,也不属于善意占有,而是有权占有,存在本权和法定占有媒介关系。将对遗失物进行无因管理而占有认定为有权占有,具有明晰规则适用等意义。区分对遗失物的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肯定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有助于防止法理在逻辑上产生矛盾,并为对遗失物管理人的积极道德评价提供基础。此外,明确对遗失物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还便于有关规则的适用和设立。,(一)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二)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的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一)性质不同。拾得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物权问题,发生拾得行为形成的返还原物的诉讼是返还之诉。而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问题,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所发生的诉讼为不当得利之诉。,(二)确定责任的要件不同。拾得行为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法律的解释,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不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当得利人的民事责任则以其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区分责任的大小的。即,如不当得利者取得不当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的,则必须返还;如在取得不当利益时,不当得利人明知没有合法根据而坚持取得的,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为其取得利益的范围,即使该利益返还时已经减少或者已经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不得免除。,(三)请求报酬的权利不同。拾得行为中,拾得人将拾得物品返还失主时,有请求报酬的权利。,根据上述阐述表明,拾得遗失物并占有通说认为是属于无权占有,拾得并不是通过合法的合同已经权利义务的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