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协助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向有关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是,该条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协助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向有关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生职业病或者工伤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规定工伤赔偿证明材料中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但是用人单位要为职工的工伤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且在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时,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职工和用人单位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尽量提供完整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作为事后维权的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