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交通事故十六种全责: 1、与前车追尾; 2、变道时发生事故; 3、倒车或滑行时发生交通事故; 4、从越野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刮蹭; 5、转弯车在有绿灯或无信号灯控制的路口不准直行通行; 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辆未让行或在环岛内行驶的车辆;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 8、逆向行驶; 9、右侧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10、通过正常掉头、左转或者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11、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 12、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等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扣或者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的交通事故; 15、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