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效条款的说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复效条款,是指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之一。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未交纳保险费而失效以后,在保险单规定的保留期限内,被保险人可在规定条件下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査同意,被保险人交清失效期间欠交的保险费与利息后,原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通常复效的条件有: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复效保留期限;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符合可保条件;补交失效期间保险费与利息,以及清理保单借款。通常复效保留期限为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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