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六条措施严管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企业将被曝光 |
释义 | 日前从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上获悉,山东六条措施严管建筑施工安全,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不予注册。 据报道,这六条措施是:一是对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带队到现场调查了解,并成立事故督查组,对工程建设五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情况进行调查。 二是凡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调查处理结案后,再按照结案报告落实处罚。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责任企业,一年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项目;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企业,三个月内不得承接新的施工项目。 三是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事故的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责令停止执业1年;发生较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四是对于事故频发、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在一定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停工检查;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对其所有在建工程停工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后方可复工。 五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安全责任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办查处时限是不是符合要求,事故处理是不是合法合规、是不是有力度和处理到位,查处情况在该厅政务网站上公布。 六是启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齐鲁行,对每起事故的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在该厅政务网站和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上进行曝光。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交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调查报告或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 4、技术处理方案经相关各方签认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5、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具备工程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签署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6、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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