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面临离婚,却找不到对方,求助无门 |
释义 | 申请失踪/死亡宣告解除婚姻,或直接起诉离婚,法院的具体做法包括立案、送达文书、收集补充证据、公告送达、缺席开庭和判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1)向法院申请对方失踪或死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下落不明满两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或死亡,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2)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对于这种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因夫妻一方出走,不与家庭联系,不承担家庭义务,故意违反婚姻义务,而导致夫妻情感确已破裂。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五项:“其他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不足两年,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第五项提起离婚诉讼。若对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或死亡满四年以上,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死亡,并解除婚姻关系。对于离婚诉讼,法院一般有五个步骤:起诉、送达、补充证据、公告送达和缺席开庭。在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并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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