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办养老院只需要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这一证件,同时拥有养老院应当具备的基础设施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法律依据: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