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开发合同可以事后补吗 |
释义 | 技术开发合同也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普通合同签订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条件,是可以事后补签的。 一、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客体是尚不存在的有待开发的技术成果,其风险由当事人共同承担。技术开发合同可以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完成协作事项并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方的义务是合理使用研究开发费用,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同时接受委托方必要的检查。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各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并进行投资,同时应保守有关技术秘密。 二、事后补签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补签合同如果符合下列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若主体不及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其意思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其外部判断,法律对此一般不主动干预。缺乏意思表示真实这一要件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并不绝对导致合同一律无效。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包括两层含义: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权利、义务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目的合法,即当事人缔约的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达到非法目的等规避法律的事实。、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具体由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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