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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返回武汉的防疫政策
释义
    返回武汉的防疫政策:
    1、低风险地区来返人员
    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开展“落地查、落地检、落地管”。“四站一场”合理保留核酸采样点,满足旅客“愿检尽检”需求。取消来(返)汉提前申报,健康码不显示“来(返)汉不满5天”、不限制其进入相关公共场所。
    2、高风险区来返人员:
    实施“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由接收地安排适当场所落实居家隔离要求。
    3、入境人员:
    采取“5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隔离”管理措施,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注:以上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仍实行集中隔离。乘坐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均需健康码绿码:
    (1)武汉地铁:12月5日起,广大乘客凭健康码绿码乘车,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主动扫场所码(数字卫兵),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2)武汉公交:12月5日起,广大乘客凭健康码绿码乘车,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请主动扫场所码(数字卫兵),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3)光谷有轨电车:12月5日起,广大乘客凭健康码绿码乘车,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乘车请主动扫场所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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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