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相同,指在相同商品(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相同或者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商标。只要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其组合的设计、颜色完全相同,即使构成要素的形状、大小不一,文字的字体及排列方法不同、表现方法(如水印、烙印、浮印等)不同,这样的商标都视为商标相同。 商标相似是指在相同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不同的使用者所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其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读音、含义相似,使消费者难以分辨的商标。 相同商标和相似商标统称为混同商标。商标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 一、商标裁定是什么意思 商标争议裁定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在后的商标与自己注册在前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做出的裁定。申请对注册商标争议进行裁定的条件是: (1)申请人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的日期应先于被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 (2)申请争议裁定必须在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 (4)争议的两个商标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上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不得对核准注册前已提出过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裁定申请书审查后,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委员会在听取各方意见,并分析研究后,可做出维持或撤销的终局裁定,并以书面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