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正式在编人员,其中备案制,从字面意思直观理解即指事业单位不使用事业编制招录人员,但录用后必须报人社、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备案,享受与在编人员同等待遇的一种新型用人方式。具体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那么,备案制和人事代理又存在什么区别?主要如下所示: 1、主体行为不同。备案制,是指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等的全方位服务。 2、待遇不同。备案制人员待遇,与原事业编人员是完全相同的,但备案制定岗不定人,岗位还是编制岗位,但是人员没有编制。人事代理是合同工。其工资、人事关系、社保等,都是和用人单位直接发生关系的。 3、合同方式不同。事业单位和备案制人员签订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了,双方可以继续签约或者不签,使双方都具有一定的选择权,是事业单位逐渐收回编制的一种方式;人事代理是和用人单位或者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人事代理是实现人员使用与人事关系管理分离的一项人事改革新举措。 法律依据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