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 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以上司法解释,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如果物业以业主未缴纳管理费为由进行抗辩,则业主可以以物业违规收费来进行再抗辩。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