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和企业是否必须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在职员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制度。 通俗地讲,职工和所在单位按比例交一笔钱,放到同一个资金池里面,池子里面的资金将会作为职工的长期的住房储蓄金,可以说这笔钱对于大部分职工来说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认知误区 很多企业和职工都认为,相对于社保而言,公积金缴存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单位可缴可不缴,这样的认知与法律规定存在差异。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行政法规给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也属于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违反法定义务要追究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规定 1、单位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包括企业和在职员工。企业负有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专户,以及按月缴纳公积金的义务。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可由企业代扣代缴。 2、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 职工的缴纳基数是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的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存缴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一般在5%-12%的区间。 3、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为发放工资的5日内。企业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4、关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不缴、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争议处理 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主要原因是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定义为长期住房储金,从性质上来讲,单位承担部分不属于工资,这就好比社保单位缴纳部分是单位应当承担的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义务,不能算入职工的工资总额一样。因此,当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争议时,不得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处理。 因住房公积金引发的争议, 职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行政执法的方式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行政救济途径,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争议,只能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理进行解决; 2、单位逾期不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处以罚款; 3、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只能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可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缓缴仅限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单位申请缓缴需要一系列的程序。首先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待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单位在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况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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