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独立运营,确保售电业务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与其他业务隔离,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具体而言,一是注册条件和注册程序更有针对性。除一般性注册条件之外,《办法》分别对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等公司所属售电公司和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提出针对性的注册要求,更加注重促进售电市场的公平竞争。注册程序方面,《办法》提出首注负责制,强化首次办理售电公司注册手续的电力交易机构责任;同时,对售电公司注册所需提交的营业执照、资产证明、经营场所和技术支持系统等材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办法》印发前,有关人士曾反映,各地售电公司多为一次性准入,实则准入后一直未真正参与交易、成为所谓的“僵尸”企业,或者出现公司法人、资产总额、专业人员等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却无法核实,甚至无法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况。 【法律依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制定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