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理行为和分包行为是意义不同的两种行为。第一,代理权的成立来自于代理授权。这种授权行为是被代理人的单方行为,代理人即使不作出承诺表示,代理关系一样成立。而分包行为来源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合同,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一种双方行为。第二,代理属于处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对外就无所谓代理,离开第三人也难以研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分包则是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从我国民法上讲,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分包人则以自己的名义活动,除非得到授权。第四,代理人的行为一般不包括事实行为,而分包行为既可包括法律行为,也可包括事实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