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回避,回避的条件和决定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回避,就是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申请放弃办理案件的职责,避开嫌疑,从案件办理中撤出的制度。根据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主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等。“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本人即是该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如是违法行为的被侵害人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人民警察来办理治安案件,容易受感情和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失去公正性。因此,人民警察不能自己办理自己涉及的治安案件,而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是该案件一方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回避。否则,也会违背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公正的原则。二是,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或者其近亲属,虽然不是本案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但是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比较重大的利益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其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难免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应当主动回避。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是指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与本案一方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可能会对办理案件的公信力产生影响,如有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或者有重大的私人恩怨等情况。有这种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应当主动回避。但如果是一般的认识关系,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继续办理治安案件。应当明确的是,为了保证办理治安案件能够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上述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还作了人民警察回避的决定程序方面的规定。根据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要求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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