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观上无害、本身不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客观上对他人犯罪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时,若行为人主观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按照传统帮助犯的构成要件,作为帮助犯处罚似乎无可厚非。中立行为的特殊性不在于行为的主观要素,而在于行为本身,行为的中立性决定了行为的危险性在规范性评价上通常没有制造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没有达到值得作为帮助犯处罚的程度,故通常应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满足了帮助犯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否定帮助犯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