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1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 2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 ; (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 1、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