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男方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女方的具体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以结婚未目的或者一方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该房屋通常会认定为共同共有,如果是婚前约定为赠与的,并且完成过户的,视为完成赠与不的撤回。如果是双方为结婚购房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有婚意的购房,已经结婚的,赠与完成不得撤销;若是有婚意的购房则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离婚时,对于该房屋如何分割的,双方仍可就此进行协商处理,重新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有法院综合事实情况予以判决。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