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 法律客观: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以下简称专项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专项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专项债务)。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三条 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第四条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