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离职股份的处理方式:如果股东只是辞去兼任的其他职务的,其仍然可以根据所占有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如果股东离职并且是想退股的,则离职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其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