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配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无权以个人名义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且将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行为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单方与第三者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第三者应当返还因前述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