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法第五十五条,保险人有权在合同订立前就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或者病史提出询问,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若被保险人隐瞒事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或者病史而未提出询问的,不得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因此,被保险人应事先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患有运动神经元病,保险公司有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未告知,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已经告知:一是提供医学证明,证明自己确实患有该疾病,二是提供书面证明,证明在合同订立前,曾经告知过保险公司自己患有该疾病。如此可避免因未告知而导致的保险公司拒赔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