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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印花税税源采集应纳税凭证书立日期
释义
    印花税税源采集应纳税凭证书立日期为:
    1、纳税人有申报的印花税税目,无论按期或按次申报,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一般为该应税凭证实际书立日期;
    2、如果纳税人有以下情形,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日期。情形一:应税凭证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合并汇总填写的;情形二:当期无实际业务,需要零申报的。
    印花税税源采集应纳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规范:
    1、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综上所述,应纳税凭证书立日期也可以理解为,经济合同当中签订合同的日期或企业取得应税证照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激税款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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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9: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