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基本概况。(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