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车辆登记后是否取得所有权 车辆登记后是取得所有权。 首先根据车辆在法律概念上属于机动车,是动产的一种。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车辆作为特殊动产,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后车辆如果在未登记前发生交付的仅产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取得所有权,因为车辆属于特殊动产需要在登记后才能取得所有权,发生排他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所有权的效力 1.排他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将物权界定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或者内容相互冲突的两项他物权。 2.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一方面意味着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时其它们之间的优先效力。当同一物上并存多项物权时,设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设立在后的物权。 三、动产交付 交付,即移转占有。 原初的意义上的交付,仅指现实交付,即占有的现实移转。所谓动产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法律上又产生了观念交付,具体包括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与 指示交付 。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