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手机要还给他吗 |
释义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需要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因此,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首先,如果这里提到的“定情信物”和“手机”,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女方应该归还。如果女方拒不归还的,男方有权利进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如果这里提到的“定情信物”和“手机”,属于双方在结婚前的彩礼,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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