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如订约费用的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如订约机会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所出现的违约行为以及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形,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对方承担信赖利益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