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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年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法律规定
释义
    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受到200-2000元罚款和拘留15日以下的行政处罚,无证驾驶的十种情形包括驾驶证被吊销、非法取得驾驶证等;涉及刑事责任时可辩护无罪或申请缓刑;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怎么处罚
    无证驾驶将被处以200到2000罚款,并拘留15日以下。
    无证驾驶和被视为无证驾驶的可能有以下十种情形:
    1、没有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未经考试,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3、驾驶证被注销、吊销的;
    4、不符合驾驶条件(年龄和健康状况),非法取得驾驶证的;
    5、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6、驾驶证被暂扣的;
    7、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
    8、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
    9、驾驶车辆超过最高准驾车型的;
    10、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
    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可作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
    二、涉及刑事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一般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也可以拘留的不超过15天。但是,如果无证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结语
    无证驾驶摩托车将面临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可能被拘留不超过15天。无证驾驶包括多种情形,如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未经考试非法获得驾驶证等。如果涉及刑事责任,可采取无罪辩护或缓刑辩护。根据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逃逸或有恶劣情节者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者可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摩托车可能面临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拘留不超过15天。因此,无证驾驶摩托车需谨慎遵守法律规定,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
    (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
    (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九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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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