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损坏财物罪5000以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受害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关系。犯罪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刑法中另有规定的,不构成本罪; 2、在客观上表现为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毁灭财物的存在,使之全部丧失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受到破坏,但不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 3、主观主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毁坏公私财物的目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