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体户在增值税上属于小微型企业,享受的也是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的减免政策。月销售在10万(含)以下,季销售额30万(含)以下,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也随之减半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