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检察院、法院司法单位工程款结算也应符合工程款结算办法的规定,即可以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制定的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去履行,具体按照通用条款的33.4条规定或者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该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