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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冻结存款汇款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释义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存款、汇款,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妨碍处罚执行。冻结应由有权行政机关进行,金额不得超过涉案金额,不得重复冻结,并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行政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和海关。
    法律分析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是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其主要是为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者妨碍处罚执行等不利于行政执行的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施冻结存款、汇款时需要注意:
    一是实施主体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是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即不能超过涉案的金额;
    三是不得重复冻结;
    四是冻结应当于作出冻结决定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行政机关有人民法院、税务部门、海关。
    拓展延伸
    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和执行机构是什么?
    冻结存款汇款的程序一般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在大多数国家,这个程序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或行政机关的决定。执行机构则根据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例如,在某些国家,执行机构可能是财政部门、中央银行或执法机关;而在其他国家,可能是特定的金融监管机构或专门的冻结资产管理机构。这些执行机构负责确保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并监督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性。因此,具体的程序和执行机构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
    结语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妨碍处罚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冻结应由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且冻结金额应与违法行为涉及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冻结决定书应在三日内交付当事人。具体冻结程序和执行机构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请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机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九条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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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