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律师不建议去信访 |
释义 | 第一,由于我国关于信访问题相关法律并不完备,现有法条只是简单陈列概述性的条款,并没有具体细则帮助上访者解决问题,因而并不能从根本上保护上访者的权利。 第二,由于上访会给当地行政机关带来压力,因此当地机关会选择以堵访、截访的方式阻止当事人进行上访,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三天两头选择约谈当事人、监控当事人的日常行程,给当事人造成恐慌和压力,危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如果当事人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并没有选择以诉讼或者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可能会面临超过法律保护有效期而无法维权的风险。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律师为什么不建议尽早退赃 因为积极退赃是非常有利的从轻情节,但要注意退赃的程序。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应当避免这种有利情节过于空洞、虚幻,甚至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要让退赃发挥出实实在在的作用,通过律师的协助,让有利条件得到细化和落实。 在打击经济犯罪的司法实践中,“追赃”是办案单位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犯罪分子如果积极退赃,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获得从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人员对于退赃的态度一定要积极主动,但退赃要以事实为基础,分清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不能因为急于表现,对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做法也不利于办案单位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为什么不建议月底开票 月末开票,万一有错,发票跨月不能作废,需要开红字,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财务了会尽量不在月末开票。 公司的财务是要做账和统计的,往往公司的财务会在月底的时候做账和统计,需要将上个月的账目都做好,这样才能够为公司这个月的资金流展现清楚,因此在月底和月初的时候不会开发票,一旦开发票会有资金继续出现流动,这样容易影响计算数据,而且也增加了财务的工作量,给财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大部分公司月底是不支持开发票的,需要等一段时间才能补开发票。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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