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
释义 | 抢夺信用卡并使用,与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是一样的,都是在获取信用卡后隐瞒自己非持卡人的真实情况“骗”取卡上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应以抢夺罪处理,其数额计算方法与盗窃、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计算方法相同。 一、使用他人信用卡如何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结合本问题,如果取款,这种行为的行为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是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但是该条并没有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是在ATM机上使用,还是在柜台窗口或者特约商户上使用。如果行为人是在银行柜台上使用,显然是属于欺骗银行工作人员,使之误以为是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进而处分了财物,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并无疑问。但是如果行为人是在ATM机上取款,正如前述,机器本身没有意识,不存在被欺骗进而处分财物的可能性。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如果要用他人的银行卡取钱,并且是在他任不同意的情况之下,或者说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就是属于盗窃罪当中的一种,所以需要按照我们国家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当然前提必须要达到盗窃的金额,达到较大的程度。 二、抢劫数额如何计算?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所抢信用卡数额巨大,但未实际使用、消费或者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适用“抢劫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执行《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欠巨额信用卡如何避免刑事责任 欠下巨额信用卡债务的,持卡人要避免刑事责任,就需要偿还信用卡债务,如果不偿还的,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这就意味着无论行为人是采用何种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的,只要冒用并达到犯罪的程度即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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