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 |
释义 |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销售者的最终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一、品质问题致人身损害是否可以主张赔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要求销售商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二、生产者经营者实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产品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仍有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从目前已经制定的法律来看,对生产者免除产品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