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首先,你要确定是否符合迁入地的落户政策,如果可以,那么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所需材料:接收户口户主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证明、接收证明、迁户本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然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准迁证的其中一联),所需材料:迁户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准迁证。最后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