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抗诉必须再审吗 |
释义 | 检察院抗诉必须再审。 抗诉的相关规定如下: 1、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2、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4、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5、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抗诉案件需要着重审查的内容如下: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 8、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否正确; 9、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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