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军用危险品铁路运输规则如下:陆军总司令部后勤司令部运输署对枪械与弹药之运输为策途中安全应按国防部令颁“武器、弹药重要军品整车铁运派员押运专案作业规定”及参考铁路规章或洽铁路局配合运输作业订定相关措施办理。 法律客观: 《铁路军事运输作业规则》第三条 运输署为负责执行铁路运输之主管机关。 第四条 国军官兵申请运输之权责如下:一营或相当等级单位主官:六至四十九个人。二旅(团)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连以下。三师、独立旅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营以下。四军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旅(团)。五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一个师(独立旅)。六超过师级以上部队或超越军团防区者,须由军团或相当等级单位填注奉准文号,始可申请运输。 第五条 国军军品运输,依下列权责申请:一国军旅(团)级以上或相当等级单位之主官,有申请运输本单位经常军品及装备与承发军品之权。二国军各级单位对支援作战急需之军品,为争取时效,各级运输单位应先行运输,再循作业程序补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