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的演变与创新 |
释义 |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作品,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以及报道时事新闻等情况下,可以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但需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法律分析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拓展延伸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及限制条件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新闻报道、评论批评等公共利益领域。然而,合理使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例如,使用的目的必须合法合理,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使用的范围应当适度,不得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使用的方式和手段应当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此外,合理使用也需考虑作品的性质、目的、数量、效果等因素。总之,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起到重要的作用。 结语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平衡著作权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起到重要的作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作品,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以及报道时事新闻等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无需著作权人许可或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其他著作权人的权利。然而,合理使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使用目的合法合理、范围适度、方式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等。因此,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同时,促进了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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