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后坚持写作获得的搞臭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释义 | 年轻貌美的孙某是一位才华横溢的青年作家,出生于文学世家的她有着这个时代特有的浪漫主义情怀。2008年2月孙某创作的爱情小说出版发行,连续数月占据着当时畅销书排行榜。同年因为牵涉到再版发行,2008年5月孙某便与发行商签订合同,稿费支付时间为2009年12月底。而当时负责与孙某洽谈的发行商负责人宋某就这样走进了孙某的生活。 英俊谦和又风度翩翩的宋某恰似孙某笔下那个令人动容的人物,两人因工作结缘,迅速开始了热恋,并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孙某灵感思如泉涌,趁着畅销书的热潮,于2009年5月出版散文集,约定稿费支付时间为2010年5月。然而,好景不长,婚前缺乏了解的孙某和宋某,在生活习惯与价值理念上存在着无法跨越的鸿沟,2009年8月,在结婚一年后两人协议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孙某对于两本书的稿费向法院提出请求,认为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本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划分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带来的实际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实践中,可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孙某的两本小说,第一本爱情小说出版发行及明确获得稿费的具体时间均在结婚之前,因此该部分稿费应属孙某的个人财产;第二本散文集,尽管获得稿费的时间在离婚之后,但是确定稿费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部分稿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与宋某之间关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划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区别两部分稿费的划分。因此判定第一笔稿费属孙某个人财产,归孙某所有;第二笔稿费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孙某与宋某共同所有。 该内容由 张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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