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何登记 |
释义 | 登记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虽然当事人的身份证 载明住址为甲地,但其于本案中提交的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其经常居住地系乙地时,在对方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相反证据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地为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实际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实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户口所在地 ,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实际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 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于民事诉讼有: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一般,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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