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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能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情形有哪些
释义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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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13: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