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区教委应该是什么单位 |
释义 | 区教委属于事业单位。 教委是以前教育管理部门的名称,全称为“教育委员会”。分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级省、市、县教育委员会;朱镕基当总理的时候,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改成了教育部,相应省市县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厅(省)、教育局(市、州)。还有些地方因为机构设置和当地的特殊情况,依然保留教委的称谓。一般统称教育部门。 区教委的工作职责: 1.牵头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 2.负责全区中小学、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全区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幼儿园设置,撤并审批工作。规范各类学校办学行为; 3.负责全区中小学德育工作、少先队工作、共青团工作,青少年科普知识教育和家长学校建设工作; 4.负责全区学校体育教育、健康教育、艺术教育、人口教育、国防教育、环境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和“唱读讲传书”等工作; 5.负责全区中小学课程设置,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审查、征订工作。牵头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 6.负责全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组织全区小学、初中、高中毕业会考(考试),核发中小学毕业证书; 7.负责全区初中、高中招生工作; 8.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指导全区教育教学,加强全区中小学教育科研工作,监控中小学教学质量; 教委和教育局的区别是:职责不同、工作性质不同等。 (一)职责不同: 1、教育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2、教委研究制订全国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教育理论等。 (二)工作性质不同: 1、教育局负责全国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会力量办学),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2、教委综合管理全国的基础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