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欠条如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无效事由,是有效的。只是对金额可能会产生争议。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实际金额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欠款数额就可以。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