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现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 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种类 ,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 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 对行政 拘留的期限 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 行政诉讼期间 ,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