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功; (二)高级士官的三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二等功; (三)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七十二条 副师级单位执行下列奖励的批准权限: (一)义务兵的二等功; (二)高级士官的三等功,初级、中级士官的二等功; (三)副团职和专业技术九级军官(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文职干部)的嘉奖,营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军官(科级和专业技术十一、十级文职干部)的三等功; (四)排级以下单位的二等功,连级单位的三等功,营级单位的嘉奖。 |